第七十九章 母亲(二十九)(1/2)
41、行政处理决定下
从出生入死闹革命的王淑祥拿出了她干革命的执著精神,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踏上了不懈地信访之路。
禾县委、县政府的领导对这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极为重视,责成信访办和县建委立案,设专人调查,并指明主管领导亲自抓。在县领导的重视和及时过问下,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,很快查清了汪烩和申无限非法买卖公有住房的事实。
1994年11月日,禾县县长做出批示:“原县社离休干部、建材局家属王淑祥同志反映住房被卖的问题,请安排人员调查一下,写出处理意见报我。”
当天,王淑祥应邀来见建委崔主任。崔主任:“研究过了。县委书记、县长们很重视此事,委托郑主任专管,您找他吧。我已看了档案,都是假的。申请表连他自己的名字也未写上。他现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,干这个的,办着知道是错的。让别人犯错误,他自己得实惠。这事儿一定得纠正,不究不行!这是他们干的犯顶风错误……你回去等着吧,这事建了专人管的责任。”
有组织负责,王淑祥悬着的心开始有了着落。这位一贯相信组织、依靠上级的老干部坚定地认为自己走的路是正确的。
事情仿佛也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。
1994年11月10日,禾县建委郑副主任亲自带领有关部门的六、七位领导及同志,顶着当天的雨加雪,到买房户和现场调查。
直到这时人们才知道,申无限并未像“契约书”里写的那样“笔下交清”。而是在被追查很紧的1994年9月,察觉到了未交房款的严重性,才向厂里交了10,800元房款,厂长李力并未叫人入账。这真正是无一处真实,无一处合乎国家法律、政策和规定!
经核实后确认:房地产交易所确实已将王淑祥自住的195号房写入申无限名下。大家当场按政策决定:取消食品罐头厂与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,立即口头通知申无限买卖手续无效,私房字第101192号产权证作废。
当郑主任向申无限和他妻子宣布的时候,交易所的姚主任、金经理都在场。他们明确表示这是受县委、县政府及建委领导委托,大家一起到现场和住户调查处理的,是按政策办事。
申无限及妻子无奈地表示接受。但他拒不交出产权证。
为落实此决定,王淑祥继续找建材局领导。1994年11月2日,高耸局长对王淑祥:“我看档案了,手续都是假的。我们同县领导定了,手续都给他作废了,101192号产权证给他注销了。胆子也太大了!他们偷盖了厂子章,盖那么多……我局的章也盖去了。我是法人代表都不知道!我没签字,属于作废的章,啥也不顶。”
王淑祥心里还不踏实,希望高局长能给个手续。
高耸局长:“到时给你一份我局给县委、县政府写的处理意见报告。”
1994年11月29日,建材局柳副局长通知王淑祥:“11月2日,局领导们定了三条意见,已送到县政府,听近日就开会下件。”
他交给王淑祥一份件,是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:
接县委、县政府转来有关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变动给申无限房产信访后,我局领导对这件事做了认真调查。经研究,意见如下:
一、我局所辖食品罐头厂属国有企业,按有关规定,国有企业变动固定资产须履行:“企业向主管局书面请示,主管局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请示”的规定。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,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,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。我们认为: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,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、作废。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。
二、食品罐头厂这次变卖的房子,属国有资产,在没有征得我局及国资局书面批准前不准变动。既不能变卖给申无限,也不能变卖给王淑祥。
三、食品罐头厂的这一房产处理,应按《禾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
手中拿着件,王淑祥心情激动:虽然不能马上买到住房,但取消了那份非法的“契约书”,等于解除了自己的住房被他人侵占的危险。王淑祥非常感谢因此而操劳的领导和同志们。
当然,她也知道,这只是主管局的意见,最后定夺还需县领导。
房屋一天买不到手,心里一天不得踏实。王淑祥继续为早日购买到住房而奔波。
1995年8月25日下午,王淑祥去信访办,那里的领导对她:“今天上午,章县长亲自主持,专为这房子问题召开了办公会,到会领导包括罐头厂厂长李力。李力厂长一看档案里办的手续,都是在他上任期间的,很意外,惊讶地:‘哎呀,这是在我上任承包期间办的呀,我一点儿也不知道啊!我当他们是92年4月办的产权证呢。’看样子真得不知道。会议定了处理意见:1、购买1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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