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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五章 母亲(三十五)(1/3)

48、针锋相对证据足

9月2日上午,王淑祥到法院办了立案手续,等候通知。

9月0日上午九点多,法院副院长告诉王淑祥:“厂子回信儿送达了,不答辩,不出庭。”

听了这话,王淑祥心头一颤:不对呀,在县长办公会上,国营石材厂赫然厂长明确表示:“我见了起诉就马上答辩,认输呗。”怎么现在他不出面了呢?那次会议,这位副院长也参加了,赫然厂长的表现难道他就认可了吗?

程序果然继续往下走。实际上成为王淑祥与申无限打官司了。

没有其它办法可行的王淑祥只好按照要求到城关法厅领了传票,签了字。

在交换证据时,王淑祥看到了申无限提供的东西,真是气不打一处来:他的那些所谓证据,很多是申无限自己手写的,毫无可信之处;那套房产交易手续,重要项目上有很多空白和混乱,根本不符合政策规定!

王淑祥强忍怒火。为帮助法庭做好调查,她一次又一次走访证人,针对申无限的无理行径一项一项搜寻证据。

善良的邻居们非常同情她的处境,又给她分别做出证明。

1998年10月12日,亲身经历此事的原建材局杨副局长也做出证明:

原禾县食品罐头厂离休干部穆轩遗属王淑祥同志于94年9月找到原地矿建材局,反映她所住公房被申无限私人购买。当时地矿建材局领导认为此做法不妥,因公房属国有资产,不经批准不能出售,就是批准了也应该谁居住谁购买。当即由我给原罐头厂厂长李力打电话,通知他所收房款应马上退回,并要做申无限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。但一直未得到解决。经委与地矿建材局合并为经贸局后,王淑祥同志仍几次到经贸局要求解决。因申已办了房屋确权手续,经贸局已无力解决。特此证明。

1998年10月1日上午九点,禾县人民法院在办公室正式开庭。穆玲、穆颖、穆晶陪同母亲出庭。但由于没有经验,她们只坐在了听众席上,没有发言权。

老干部支部全体成员在合议庭等候,他们的到来让从未打过官司的王淑祥倍怀感激。有他们在场外助阵,王淑祥心里踏实了许多。

按指定位置坐好后,法官给了王淑祥第三人的答辩。

接着法官宣布了出庭人员、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。

庭审拟定的主要问题是:本案属侵权案,要弄清是否购买、是否侵权?

原告王淑祥首先做陈述。

王淑祥把情况做了明后,将证据一份一份针锋相对地亮出来。

第一、针对申无限所谓的1992年4月25日签订的《买卖房屋契约书》:

契约书所用纸张,页面下方的标记是:“h029”。经禾县教育印刷厂证明:这个批号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份才印制出厂的。很明显这是份假契约!况且它的内容也无一真实:

“一、该房已确权,坐北朝南,甲方一并卖给朱治个人名下,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。”

法庭提供的确权证明确显示:确权给食品罐头厂的批复日期是一九九四年元月三日。那么,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申无限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的《买卖房屋契约书》中称“该房已确权”,肯定是假话!

“二、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,且年久失修,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,共折合人民币90x120=10800元,笔下交清。”

对于房屋交易价格,国家有明确规定,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明显不符合国家政策;而申无限这时并未“笔下交清”,而是一分钱也未交。直到被追查很紧的1994年9月,他察觉到了未交房款的严重性,才向厂里交了10,800元房款,厂长李力并未叫会计入账。

“三、该房卖出后,其产权永归乙方所有,双方永不反悔。”

国家有明确的房屋使用年限,食品罐头厂根本无权将其产权永久出售。这又是违反国家政策的条款!

“四、本契约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”

从事实看,这份契约仅有一份,因为在这份契约丢失(在庭审时申无限先否认是事后补写,后又原件丢失)或破损(申无限的另一种法)后根本拿不出另外的一份,只好由申无限本人补写。

关于甲方的章,李力已经证明是私人盗用的;法人代表盖的是李烩的章。而这时食品罐头厂的实际法人代表已是李力,李烩的章应视为无效,而且李烩也亲口和建材局领导过没有他的事。

王淑祥当场提出质疑:这原本就是申无限自己给自己签订的协议,能有什么法律效力呢?

第二、199年12月1日,以禾县食品罐头厂的名义手写、委托尹思办理确权事宜的“委托书”,同《买卖房屋契约书》一样,也是申无限的笔迹。而食品罐头厂厂长李力曾明确明:厂里根本就没有下过委托书!

第三、原审第三人申无限那套抢走王淑祥住房的交易手续,很多重要环节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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